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,经提炼总结本市三年加梯工作,近日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、市规划资源局等七部门 对《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》进行了修订。修订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方式、协商调解、使用维护等有关规定。其中明确, 建筑层数为四层(含四层)以上的住宅房屋,即可加装电梯。修订后的指导意见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实施条件
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城镇范围内,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。
非单一产权。
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。
建筑层数为四层(含四层)以上。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。
表决方式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,修订了加梯表决方式。
修订为,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(门)全体业主(承租人)意见,经本栋(门)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(承租人)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(承租人)参与表决,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(承租人)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(承租人)同意后,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。
拟占用业主(承租人)专有部分的,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(承租人)同意。
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,进一步细化了加梯申请人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协商调解程序。
特别明确, 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,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。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。 仍调解不成的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对老年人、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,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应当加大调解力度,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化解纠纷。
使用维护
为解决加梯后居民的“后顾之忧”,增加“使用维护”相关规定,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。
未委托管理的,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。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,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,取得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。